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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间接收购要约义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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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20: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疑问:
1、达到30%为什么非要全面要约?之前收购人控制的各股东如果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达到30%,也要全面?
2、第一处加粗说是全面要约,第二处又只说要约,这是要闹哪样。。。。

求解释,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6-1 21: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这样,超过了30%,是必须要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减持到30%以下,在30%时,继续增持可以以要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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