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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证券公司债担保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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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债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这一条貌似有些矛盾,“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也就是担保是必要条件,但是后面又说未提供担保发行定向债券的,应当。。。。,可不可以理解为可以不提供担保?

发表于 2013-5-16 09: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没看懂问题是什么。。。
证券公司债公开发行强制担保,定向发行原则上多于50%,但例外是投资人同意可以不担保,同时风险提示并投资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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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00: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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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4: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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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22: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购人书面承诺全部认购且不在公开市场转让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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