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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之保理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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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9: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础关系:卖方------》买方(供货合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通知了买方,买方向保理商付款。此时,卖方没有供货,买方因此向保理商主张返还应收账款,可否?保理商可否抗辩?

法条参考:《民通》91条,合同法80、82条等

注:希望大家可以站在保理商的角度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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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3: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1、依据你的陈述,该笔贸易应该是买方应该是先付款,卖方再供货的预付款结算方式。而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的前提要求是基于赊销而产生,是有一定账期的。依据上述分析,保理商是不能开展保理业务的。
2、在正常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让了应收账款债权并通知了买方,则买方对卖方的抗辩权即可对保理商主张,保理商可能收不到应收账款付款。
3、在该笔业务中,买方已经在卖方发货前预付账款,我不清楚还有什么意义开展保理业务,在实务中估计不会发生,不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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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1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第2点。但“保理”中国法律并无定义,所以应当视为转让合同权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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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popler123 发表于 2013-5-31 12:37
同意楼上第2点。但“保理”中国法律并无定义,所以应当视为转让合同权益,是可以的。

实际上,保理业务起源于欧美,有了三四百年的历史了。在《国际保理通则》中,对保理业务的操作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很明确,各国的保理业务也是参照该通则执行的,无论是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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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2: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依据国际规则,本案就没有“保理”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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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13: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列位说到了这个问题的核心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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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21: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okokokokokokokokokok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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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0: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理的基础关系是基于合同而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应收账款)。
如果基础关系当中的买卖关系不存在,换言之,即不存在应收账款,那么保理业务将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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