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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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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00: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关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计算口径,是被重组方,需不需要乘以重组比例?
比如发行人总资产10亿,控制人以被重组方70%股权增资,被重组方资产总额为12亿,那么计算的时候需不需要12亿*70%=8.4亿?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适用超过100%,即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还是50%~100%之间,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
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5-19 14: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控制下的重组,根据适用意见,应该是不用乘以比例的,直接按照意见要求比较被重组方和发行人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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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3: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只进来70%,完成不了整合,不符合要求吧。恐怕是多虑了

点评

原来股东可能只持有70%,所以还是有可能完成整合的  发表于 2013-6-5 17:32
70%为啥完成不了整合?请教一下哈  发表于 2013-6-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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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8: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deepblue 发表于 2013-6-3 13:06
如果只进来70%,完成不了整合,不符合要求吧。恐怕是多虑了

抱歉,解释得不清楚,可能误导了。直接的禁止性法规没有。实际控制人只拿70%的股权进来,剩余30%股权与发行人共同持股。有一期保代培训里提到,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以及实际控制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的,必须要清理。供讨论,欢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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