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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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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0: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9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行为完成后12月不得转让。

但根据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63条:达到30%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锁定期未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请问上述规定是矛盾的吗?
发表于 2013-5-23 17: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行为和增持行为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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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skywalker66 。“达到30%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锁定期未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该条的依据是《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不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发表于 2013-5-28 11:25
那增持行为为何要放在《收购管理办法》里讲呢?  发表于 2013-5-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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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23: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说《收购管理办法》定义的收购是获得控制权和的巩固控制权
本条“达到30%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锁定期未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是2012年修订,目的在于鼓励大股东增持,避免锁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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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20: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存量和增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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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具体讲讲?  发表于 2013-5-2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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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23: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时点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要保持稳定。后面对于继续增持的部分,按6个月来锁定,鼓励大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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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20: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爬行增持期间遵循6个月的锁定,爬行增持结束后,完成过户后,锁定期就是12个月,我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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