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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核准文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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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6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发表于 2013-5-23 13: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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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5: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资产重组的有效期是12个月,至于其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是几个月不太清楚。
疑惑的原因在于,按照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但是依据《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具体适用哪个法规,关键得看这件事情主要是做什么。

综上,我认为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从本质上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应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而不适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十二个月内发行即可。

点评

配套资金按照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处理。一般来讲,证监会是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所以是6个月,重组是12个月  发表于 2013-5-2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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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8: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点评

说明我之前的分析是正确的。证监会还是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来处理这个事情的。12个月。  发表于 2013-5-23 21:51
这个规定前后矛盾啊。既然说配套资金按照《发行办法》,后边又说是可以一次发行。。。  发表于 2013-5-2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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