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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在4亿股以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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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6: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3条中,4亿股以下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4亿股以上的不足20家,中止发行。

若问:发行4亿股需要多少家?另外这4亿股应该包括新股和老股吧?
谢谢
发表于 2013-5-23 16: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以下、以上还真没有定义,个人理解,以下不含,以上含。也就是公开发行4亿及以上的需要50家,其余只需20家。
这里公开发行应不包括老股,若有存量老股,那也是转让,不是公开发行。

点评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里有相关的解释,“发行”也包括老股。但这条没有明确。。。。  发表于 2013-5-23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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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21: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简称为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第三十三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是“公开发行”,而不是“本次发行”,不包括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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