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某于2010年1月1日购买A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净资产为200万元,盈余积累为100万元)100%股权,收购价款为120万元。2010年3月1日,A企业拟将90万元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不需要履行缴纳个税义务 B、李某缴纳个税的税基为120万元 C、 李某缴纳个税的税基为200万元 D、 李某缴纳个税的税基为90万元 E、李某缴纳个税的税基为80万元 答案E 参见《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