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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的几点疑问,望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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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09: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的要求,关于项目能否划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有几点疑问:
1、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这句话如何理解,是指首次发债的企业,还是指首次发债的地方?
3、“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相关人员同意披露人行个人信用报告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即可划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4、申报材料中是否需要加一个文件:即《项目能否划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说明》?如果要单独出说明,是由发行人盖章还是券商盖章,还是在发改委的转报批文中说明而不用单独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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