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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652|回复: 2

[模拟出题] 每次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调整不超过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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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7: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
保荐机构每次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调整不超过10个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应在发审会后5日内向协会提交。

答案应该是:错。
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年10月14日 中证协发[2010]158号
)已废止
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没有提上面调整不超过10个的事,那就是调整多少都可以呗。
时间改为招股意向书刊登前1个工作日备案都行。
发表于 2013-6-17 2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不说还真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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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22: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与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城销售可推荐不多于20名机构投资者、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承销项目的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的,可推荐不多于40名机构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应指定1个配售对象,每个配售对象应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询价对象为个人投资者的,其银行资金账户应为本人自有银行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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