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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上市公司收购-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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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2: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选择:
下述文字中第一款的(一)、(二)、(三)项和第二款的(二)、(三)的投资者或当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A、全部不限售,因为已豁免;
B、全部股份限售12个月;
C、本次新增股份限售12个月,原股份不限售;
D、本次新增股份限售6个月,原股份不限售;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6-4 14: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挺好,之前真没在意,版主是出题,还是询问,若是出题,贴下答案吧。
个人理解,难以找到统一的限制,例如,证券法中,一款(三)明确包销不受限制,二款(二)受主要股东6个月买卖限制。其他的还真不确定,除非援引收购完成后均锁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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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4 19: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gaory 发表于 2013-6-4 14:04
问题挺好,之前真没在意,版主是出题,还是询问,若是出题,贴下答案吧。
个人理解,难以找到统一的限制, ...

我个人觉得,六十三条的7项豁免要约收购,全部都要限售12个月(全部股份),除了包销、贷款这个要向非关联方转让例外。当然,如果是同一控制下转让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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