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749|回复: 2

[疑问求答] 收购办法39条和28条的理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4 14: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47 条指的是协议收购】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                                        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 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backcolor=rgb(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问题:[backcolor=rgb(0.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这里免于公告收购报告书?请问是否公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发表于 2013-6-4 14: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下面两条看:

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结论是:协议收购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如果以要约收购的形式,则需要走要约收购披露的程序,这个程序需要《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不需要上市公司收购书,如果申请豁免要约的,则需要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5 23: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正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5 08:23 , Processed in 0.208550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