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6415|回复: 2

[争议点讨论] 股权激励提交重组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5 21: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标准为: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2)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控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上市部提交重组委

本来是要提交发审委的,如果低于标准就重组委?为什么呢?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3-6-5 23: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只是上市部吧,然后低于50%上重组委。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8 先锋币 +6 收起 理由
嘟嘟之父 + 8 + 6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19: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YQDSB2012 发表于 2013-6-5 23:03
本来只是上市部吧,然后低于50%上重组委。

你说的有道理。定向发行不融资,上市部。超过规定,重组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11:29 , Processed in 0.248482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