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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64|回复: 3

[疑问求答] 持有非上市居民企业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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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12: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也就是说持有非上市居民企业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管持有时间是否短于12个月,都可以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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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1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可以免税不受12个月的条件限制。本身就是重复征税,只是为了引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票长期持有,才出的对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的免税条件。

点评

搞错了,和个人所得税混淆了。。。  发表于 2013-6-13 09:59
对上市公司股票持有12个月也不免税吧?现在是不是应该是5%?一个月以内的20%,一个月至一年的10%?  发表于 2013-6-7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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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17: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投资双方税率不一样需不需要补税? 以前的税法是需要的 ,现在好像在没说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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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08: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lshq 发表于 2013-6-7 17:08
那如果投资双方税率不一样需不需要补税? 以前的税法是需要的 ,现在好像在没说需要补税

现在企业所得税,从居民企业分回的,没有税率不同补税的规定了。同时回复2楼点评的,12个月分段计算那是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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