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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赏金10两【关于直投子公司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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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23: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达人解惑,有金币相送。

第1问:证监会机构部出台的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2011年7月8日)》 和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 213号,两个文件在直投基金能否负债经营、基金募集资金对象个数限制等问题上有着相互矛盾的规定,但没见到哪写以哪个为准,这是怎么回事?考试最好以哪个为准?

第2问:创业板IPO法条中未要求征求省政府的意见,实务中有要求吗?

第3问: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中“独立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的区别是什么?以什么来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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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7: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问:参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三、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将征求发行申请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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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9: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问:独立财务顾问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是进行收购的收购人聘请的。
另外,收购管理办法里还有一个令人迷糊的地方:
要约收购报告书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是不同的,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是在协议收购申请邀约豁免时,报给证监会和用于公告的材料,
要约收购报告书是进行要约收购的材料。
如果仅说“收购报告书”是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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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2: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问:协会发布的时间晚,以协会的为准吧。再说现在也是协会出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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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13: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231 发表于 2013-6-8 12:58
第1问:协会发布的时间晚,以协会的为准吧。再说现在也是协会出题了

道理是有,但是按法理说,协会颁布的规范的效力肯定低于证监会机构部颁布的指引的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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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6: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hugginger 发表于 2013-6-8 13:56
道理是有,但是按法理说,协会颁布的规范的效力肯定低于证监会机构部颁布的指引的效力啊

尽管如此,个人觉得如果出题真是考这几个有差异的点的话,还是以协会的为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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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6: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一、《收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二、《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三、《第19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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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8: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1、应当以协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为准,你说的两个问题其实原则上与原来机构部的指引不矛盾:直投基金负债经营原来规定的是应当不能,现在只是增加了具体的例外情况,所以规范中有详细的时间与规模的限制;基金募集资金对象个数限制引入了最新的规定放宽到200人。
2、创业板ipo实际上也要征询省级政府的意见,只是首发办法中没说而已,在审核流程中确有明确。
3、独立财务顾问顾名思义强调它的独立性,一般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聘请的,如要约收购及管理层收购的相关规定;财务顾问仅泛指一般的财务顾问,如收购人聘请的及上市公司聘请的就收购或重组等涉及的专项咨询及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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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5: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直投现在归协会管了,如果有冲突的地方应该以协会的文件为准,就好像新三板一样,监督机构从协会到了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证券监管从以前的证券委到了证监会、资产评估从财政部到国资委一样,管理机关变了,自然适用的法规就要跟着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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