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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要约收购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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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07: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普通程序申请豁免的“未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和简易办法的“经政府、国资部门无偿划转、变更、合并,比例超30%”,似乎有一个漏洞,比如说A省国资控某上市公司60%,无偿划转给B省国资股权的40%,这样应该算作实际控制人变化,不能以普通程序申请豁免,但是否根据国资部门无偿划转那条,申请简易程序呢。
我的理解是,普通程序的条件要比简易程序条件来得严格,这样说来,无法通过普通程序申请豁免的事项,是否可以走简易程序呢?
发表于 2013-6-17 17: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适用于2条豁免的,可以选择一条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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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17: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走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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