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创业板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的表述,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不定项选择) a.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c.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遵守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d.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如出现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