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6月19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对于媒体报道昆山纯高案被初步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即“抵押关系无效”。公司认为内容失实,故对该案进行澄清说明。 公司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昆山纯高”案做出判决,判决主要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需偿还安信信托受益权本金1.06亿元和支付罚息1400万元。并以本金1.06亿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自2012年9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
另外,安信信托有权作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资产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
抵押被认定有效,可能让很多信托公司松了一口气。但对于该案,我有几个不明之处:
一、既然这是一项财产权信托,按信托相关业务规则,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但看该信托的成立公告,受益人写的是投资人;如投资人作为受益人,只能是昆山纯高将信托受益权拆分出卖,但根据规定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能是自然人。该信托产品是否设计违规,为何能通过审批?
二、信托计划到期也应就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亏损也应有投资人自担,既然否认了这是一项信托贷款,又何来偿还“本金”及罚息一说?
三、为何判令是偿还给安信信托?该款应是投资人从昆山纯高处购买信托受益权的价款,安信信托不过是受托人,为何款项还给他?是因为其已被责令刚性兑付的原因吗?
因没有找到相关的合同及判决原件,另外本人对信托知识欠缺,上述问题存在诸多疑惑,望高人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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