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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跨省经营,但所从事的重污染行业在一个地方经营,环保核查需要上环保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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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3: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上市公司拟再融资,下属子公司跨省经营,但其中从事重污染行业的子公司以及募投项目都在一个省份,并未跨省,请问再融资环保核查还需要上到环保部吗?是不是母公司经营所在地协调污染行业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意见就可以了?有没有案例啊
发表于 2013-7-3 14: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文意来理解的话,应该是至少在2省都有从事重污染行业。个人感觉跨省经营,但是只在一个省份从事重污染行业的,只经省级即可。但是,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省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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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7: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除非说跨省经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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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7: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污染不夸省,比如是生产涉及污染在一个省内,销售子公司跨多个省无污染的,在省内做核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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