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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破产、兼并等情形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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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2: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请问各位:
1、“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案例;
2、“因破产、兼并等情形”,除了破产、兼并,请问还有其他哪些情形?
3、若通过成立农村集体企业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通过破产方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移给第三方,那么,请问第三方可否依法取得该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该第三方是否需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如村委会签订合同,并重新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谢谢!
发表于 2013-7-4 08: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不要动不动就要案例。
2. 其他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解散、政府征收。
3. 能否取得要看第三方拿到土地以后干什么。一句话,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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