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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反洗钱法》16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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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21: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洗钱法》16条:
  “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 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上面这两款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有点让人看不懂
如小商小贩到银行对点零钱,按照第一项来说,只要没有达到规定金额,就无需进行身份识别,但按照第二项来说,就都需要进行身份识别??
发表于 2013-7-5 10:45: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从第二款看(第一次打交道都得验证身份),在看第一款(第一或者以后超过一定额度的)就很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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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3: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看出第二款是第一次交易的概念了?还是说从单位个人角度讲都要带好身份证明,从金融机构来讲建立业务关系或一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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