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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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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5: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往往就不能一次性买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二、《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看了一些发行股份购买股权配套融资的案例(如长青集团),发行股份部分标的资产的原股东人数都超过了10人,是不是与上面第二条说的有冲突呢?求解答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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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23: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保代培训中有一段就是说这个非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超过10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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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09: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优于旧法,你可以在证监会网站看看出文的日期,第一个大概是2012年7月的,是适用的。
第二个大概是201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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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头  发表于 2013-7-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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