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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试点办法》中小私募债是否可以不经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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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5: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交易所《私募债试点办法》“第六条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如果私募债不通过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转让,是否可以不经过交易所备案即可发行呢?
发表于 2013-7-17 19: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就我的理解,私募债所建立的其实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不是有银行规定的企业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这根本就是一种自由的民事行为,不应该被限制。
若证券公司设计出一种类私募债产品,能不能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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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如果不打算在交易所转让,可以不砸在上交所备案,但这只是已找到买家为前提的,私募债不转让,不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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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2: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你找家银行走委贷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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