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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03|回复: 5

请教民办教育的上市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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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2: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现有一区域性知名民办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教育及学历教育,准备境内上市,请问应如何操作,可避开政策的限制,提高境内上市的成功概率?请前辈们不吝赐教,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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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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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0: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些现存的解决途径,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1、举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就民办教育培训的发展趋势而言,存在举办者可以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为经营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可能性。虽然,对经营性与营利性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但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教育法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可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采取与公司、企业相同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因此,通过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资本市场融资是行得通的。当然,此举是否合法最终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最终确定。
2、由举办者上市
鉴于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以成为上市主体,我国很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试图通过一系列组织架构设计实现教育培训机构的间接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一家公司,与其控制的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将教育培训机构每年的结余以管理费或其他形式上缴给该公司,以此来满足法律法规对上市主体在经营利润方面的要求(参见新浪模式)。并且以该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不需要合并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报表。同时,这样也可以避免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相冲突。但是举办者上市会存在上市主体营业税双重征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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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 收起 理由
亦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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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9: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楼上的回复解决途径有些牵强,不管是民办还是国办,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教育的目的跟营利性是不跟挂钩的(中国国情),而且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没有法律层面的禁止性规定,但一般难以被大众接受。从协议控制的方面,及VIE模式,这个首先需要明确,VIE——中文意思“可变利益实体”,首先它是一个会计主体,一个被美国会计准则认可的会计实体,而在中国,这个方式是不会被认可的,更谈不上协议控制了。
仅仅个人观点,供参考,可随时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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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9 16: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前辈,如果要做IPO,成功的概率高吗,值得我去全身心投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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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一下弘成教育吧,那不是挺有名的案例,他们这倒是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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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1: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在做的教育项目,就是因为学历教育和培训完全没法分开,产权无法清晰界定,你这里所谓的培训机构是学校还是公司,这个要弄清楚,最初是以什么方式注册的?如果执照是民非,还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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