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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假股真债融资方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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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22: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请教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规定假股真债模式下,被投资主体本身回购情况
利息可以税前扣除、溢价可以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处理,可是债务重组损失备案以及回购减资处理程序比较繁琐,
而且实务中大股东或者关联方回购的情况比较多;
请问,如果是被投资主体本身回购,怎么样简化后续程序呢?
如果是大股东或者关联方回购,融资成本能否税前抵扣呢?怎么样设计交易结构才能使融资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呢?
除了被投资主体本身回购和大股东回购实现退出,还有其他的退出方式吗?如果有,融资方所得税又怎么处理呢?
发表于 2014-1-20 17: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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