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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标准中对于持续经营三年、与IPO审核标准趋同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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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是:除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问题1:以上的“三年”是指截至材料申报时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还是指“36个月”?
根据2012年第一期保代培训,只提到了创业板“成立36个月后即可申报,不再需要完整的3个会计年度。”貌似主板还是需要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问题2:目前,借壳的标准已与IPO趋同,但不清楚这个趋同到何种程度?对于N年前历史沿革中的一些问题一样要深究?曾经的税务不规范也要深究?
问题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 (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但根据目前披露的报告书来看,有的是披露最近两年财务数据,有的是三年,这是为何?对于交易标的披露的第一年财务报表为亏损,后两年业绩大幅度增长,是否会因不满足《首发办法》中”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而无法借壳?
新人刚做并购这一块,求前辈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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