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看法规时产生如下疑惑,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问题1:若参股一个公司,国资委将参股部分全部转出,是否也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问题2: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其控股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时,是否需要先制定方案,报国资委备案通过后,然后才开始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之后再将评估结果备案呢?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五、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问题3:此处的直属国有企业只限于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国资委的一级子公司吗?假如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国资委100%控股A公司,A公司100%控股B公司,B公司51%控股C公司,将B持有的51%的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国资委的全资孙公司,满足(一)、(二)、(三)条件,C公司为发行人,这样是否构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