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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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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0: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请问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现在是否仍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做最后的审批?近两年权限是否有下放?另外,如果该国有股东是金融企业或文化企业等财政部门监管的企业,是否也需要报国资部门审批?
发表于 2013-8-19 1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未发现两年有审批权下放的文件。
另外该办法没有对国有的具体行业予以区分,因此个人认为仍应报国资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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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哪走 + 3 + 2 谢谢,我也没发现有下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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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1: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看国资委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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