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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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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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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6: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疑问:下面案例中甲公司转让的5400万股(8元/股)的计税基数,与 甲公司取得的丙公司72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6亿元(7200万股×5元/股) 的差异该如何处理??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甲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8元/股的5400万股和48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80%的股份,从而使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丙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假定收购日丙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三个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甲、乙公司如何确定各自取得的股权的价格。

  『正确答案』

  三方:收购方——甲公司;被收购方——乙公司;被收购企业——丙公司

  (1)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股权收购中涉及到的丙公司股权数量==10000万股×80%=8000(万股)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万股×6=48000(万元)

  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8000万股×5=40000(万元)

  股权支付的金额=5400×8=43200(万元)

  股权支付所占比例=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43200÷48000=90%

  非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10%

  被收购方:乙公司

  收购方:甲公司

  股权支付部分

  支出:8000×90%=7200万股丙公司股权

  收到:5400万股甲公司股权

  收到:8000×90%=7200万股丙公司股权

  支出:5400万股甲公司股权

  非股权支付部分

  支出:8000×10%=800万股丙公司股权

  收到:4800万银行存款

  收到:8000×10%=800万股丙公司股权

  支出:4800万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方式

  由于该项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80%,超过了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比例为90%,超过了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因此此股权收购可以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

  被收购方:乙公司

  收购方:甲公司

  被收购企业:丙公司

  股权支付部分:90%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1)乙公司转让的丙公司8000万股股权的90%,即7200万股股权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乙公司取得甲公司54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转让的丙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原有计税基础:5元/股

  对应股份数:7200万股

  因此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54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6亿元(7200万股×5元/股)

  甲公司取得丙公司72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原有计税基础:5元/股

  对应股份数:7200万股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丙公司72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6亿元(7200万股×5元/股)

  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但股东要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非股权支付部分:10%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乙公司取得4800万元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48000-40000)×(4800÷48000)

  =8000×10%=800(万元)

  非股权支付所对应的800万股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4800万元

  对应过程:800万股股权原计税基础为800*5=4000万元;加上乙公司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800万元,从而得到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甲公司取得丙公司80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合计为:4.08亿元。

  股权支付部分36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4000万元原计税基础+ 800万元资产转让所得)

  如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被收购方:乙公司

  收购方:甲公司

  被收购企业:丙公司

  (1)乙公司转让的丙公司8000万股股权应确认的转让所得为8000万元

  (2)乙公司取得甲公司54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43200万元

  甲公司取得丙公司80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48000万元

  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但股东要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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