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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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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21: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高手:

重组办法4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这里的“经营性资产”,怎么理解呢?
比如,并购之前,上市公司未持有标的企业任何股份, 可否发行股份仅仅购买标的企业15%的股权,不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也不存在重大影响、共同控制,买回来以后只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这样的交易具有可行性吗?有这样的案例吗?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21: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很实务的问题啊,哪位前辈回答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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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这么无聊么。。。看来没人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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