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核查的背景下,IPO审核呈现出“轻历史沿革、重信息披露”趋势。然而新股发行自去年十月暂停以来,迟迟未见重启动向,由此导致我们缺乏最新的资料来判断、把握监管层最新的IPO审核尺度,我们无从得知“历史沿革”可以轻到何种程度,“信息披露”应该重到何种程度。 然而正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在IPO被封堵的情况下,今年以来,借壳上市却出现井喷之势。在最近的几次保代培训会上,监管层屡次强调,对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与IPO审核标准保持一致。由此,我们不妨从借壳上市的案例中窥见一些最新的IPO审核动向,从而更好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本人的所感所得。 (一)济川药业借壳洪城股份上市 2013年8月3日,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股份”)公告其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报告书。 本次交易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交易内容为: (1) 洪城股份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拟置出资产”)与江苏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川药业”)100%股权(以下简称“拟置入资产”)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2) 洪城股份向济川药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拟置入资产超过拟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 (3) 洪城股份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 在历史沿革方面 经披露的济川药业历史沿革为:济川药业前身为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系由泰兴市制药厂与天亨经贸合并后改制而来。 泰兴市制药厂前身为泰兴县制药厂,系成立于1979年10月20日的集体企业,于1996年12月经“泰政复[1996]58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泰兴市制药厂企业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的批复》批准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天亨经贸系成立于1994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系根据泰兴市人民政府下发“泰政复(1994)180号”《同意建立泰兴市天亨经贸公司的批复》,由泰兴市轻工业局拨款48万元设立。 根据泰兴市人民政府下发泰政复[1997]20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泰兴市制药厂与泰兴市天亨经贸公司合并的批复》,泰兴市制药厂与天亨经贸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为“泰兴市济川制药集团公司”。合并完成后,泰兴制药厂注销。 1997年9月,“泰兴济川制药集团公司”更名为“江苏济川制药集团公司”。 1、1999年,改制设立 江苏济川制药集团公司为转换经营机制,拟进行股份制改制。1999年7月16日,江苏泰兴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苏济川制药集团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泰会评(1999)026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净资产为-299,619.29元。1999年8月3日,泰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泰国资企[1999]43号”《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对“泰会评(1999)026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1999年7月27日,泰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泰改[1999]15号”《关于同意江苏济川制药集团公司以“零资产出售”形式改制的批复》,同意江苏济川制药集团公司以“零资产出售”的形式改制,出售给江苏华翔集团公司,再由江苏华翔集团公司吸纳原企业干部职工为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济川有限。 1999年8月11日,泰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泰改[1999]25号”《关于同意设立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立济川有限,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 根据改制方案,泰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江苏华翔集团公司签署了《产权出让合同》,约定泰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江苏济川制药集团公司的资产出让给江苏华翔集团公司,由江苏华翔集团公司吸纳职工为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 1999年8月12日,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对前述《产权出让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泰证(1999)经内字第594号)。 1999年8月17日,江苏泰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泰会股验(1999)第06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8月11日,济川有限已收到股东投资的注册资本501万元。 本次改制设立完成后,济川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2、2001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泰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1年8月15日下发“泰改(2001)24号”《关于同意江苏华翔有限公司二次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将江苏华翔有限公司(江苏华翔集团公司于1999年9月27日更名而来,以下简称“江苏华翔”)的剥离不良资产后的净资产出售给曹龙祥,净资产中包括江苏华翔对济川有限的长期股权投资。2001年8月26日,江苏华翔与曹龙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01年9月3日,泰兴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泰证(2001)经内字第965号”《公证书》。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曹龙祥持有济川有限77.2%股权,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 针对济川药业历史上的历次改制和产权界定等问题,2013年7月4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关于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历次改制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批复》(泰政复[2013]44号)确认:济川有限历次改制和产权界定等相关事宜已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并获得了主管部门批准,改制资产均已经评估且资产价值均获政府部门确认、改制受让资产对价均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国有、集体资产被侵占或流失的情况,改制及产权界定过程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泰兴市人民政府并已就此事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将呈请省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或要求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评析:根据证监会以往的审核实践,对于拟上市企业历史沿革中涉及集体资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除非拟上市企业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法定程序,否则一律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的确权证明,以排除潜在纠纷。但是本案中,济川药业在改制设立时存在程序不完备且在第一次股权转让时未经过相关的审计评估的情形下,仅凭泰兴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的一纸确认批文就通过了并购重组委的审核。可见在历史沿革的审核方面确实“轻”了不少。 在信息披露方面: 济川药业的现有股东中存在PE西藏华金济天投资有限公司,在对PE股东信息披露程度方面,监管层可谓要求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我们不妨来看看,济川药业披露的内容。见下图:
除上述图表之外,还需要披露PE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以及PE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的财务指标。 评析:从上述披露PE股东信息的架构图可以看出,证监会要求披露PE机构所有层级的全部股东,不论其持股比例的多寡,直至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委或机关、事业单位。此外,本人注意到西藏华金济天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其大股东为华金(天津)国际医药医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企业应该是主要的投融资平台,其在对外投资时,再新设一个载体对济川药业投资,这样的架构设计有效地保护了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信息不被彻底披露,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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