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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park

以账面净值增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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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20: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推荐《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应该就可以递延纳税啦。】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其次,如果确实要以增资形式
那么最好就是按照净资产转让,因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办法就要求股权转让价格要公允,否则国税总局可以追溯调整。

如果两家企业在同一个地方,那么沟通下或许可以通融下按照股本增资,毕竟没有纳税转移的情况。如果跨地方,那么B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肯定应该是会让你交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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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23: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本案例中“A企业和B企业属于同一自然人控制下”应不适用【2009】59号文,该文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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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23: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拟上市公司披露过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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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3: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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