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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禁售期登记错误该如何处理?求教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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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7: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A20128月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其IPO之前的六个月以内,私募基金B通过增资扩股持有A公司8%的股份,按照《证券法》规定,该8%股份的禁售期为1年,即20128月到20138月。问题是,A由于疏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时,将该8%的股份的禁售期错误地登记为3年,即20128月到20158月,B直到打算退出,拟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时才发现股票仍然被锁定,请问坛子里的各位朋友,这种情况有什么补救措施?该如何变更登记?多谢多谢!
发表于 2013-9-11 22: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突击入股不应该锁三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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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2 13: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项目
2009
2012修订版
发行前股份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增资扩股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这是个创业板突击入股锁定期的问题,貌似争论比较多,趁机梳理一下:


创业板突击入股锁定期为工商变更之日起36个月。

依据:2010年保代培训: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2申请受理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3)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

注:2008年修订稿之前一稿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及深交所),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而在2008年修订稿中,该条款被取消了
11年保代培训中明确,申报前六个月增资入股的,锁定期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申请在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其IPO申请被受理前1年内的新增股份,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其IPO申请被受理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份,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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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之 + 4 现在只需要看最后一段即可,当然从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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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2 15: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个了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5.1.6规定“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取消了该条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有如下规定:“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版)》在保留5.1.5条和5.1.6条的规定同时,取消了5.1.7条的规定,即对于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未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只要遵守5.1.5条的规定即可。
         
2010年保代培训对于创业板“突击入股”持以下观点:(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3)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
     2011年保代培训中也明确指出,申报前六个月增资入股的,锁定期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综上,结合上述上市规则与保代培训指导内容可知,对于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未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截止日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和“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后二者中的较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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