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了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5.1.6规定“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取消了该条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有如下规定:“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版)》在保留5.1.5条和5.1.6条的规定同时,取消了5.1.7条的规定,即对于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未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只要遵守5.1.5条的规定即可。 2010年保代培训对于创业板“突击入股”持以下观点:(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3)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
2011年保代培训中也明确指出,申报前六个月增资入股的,锁定期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综上,结合上述上市规则与保代培训指导内容可知,对于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未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截止日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和“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后二者中的较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