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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私募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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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3: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假设A公司拥有某核心技术,并可应用于不同行业,比如交通、房地产等领域;B为A公司旗下某产业基金;B收购公司C(交通行业)和D(房地产行业),通过装入核心技术对公司C和公司D进行改造。
问题:是否可以同时将C和D以增发的方式卖给上市公司E和F?
疑问:证监会会不会以同业竞争(基于一个核心技术,不同应用子集)来否定某一家的增发,从而变成一锤子买卖。

多谢啦!
发表于 2013-9-25 08: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c,d行业不同是个问题。
装入核心技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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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5 09: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3-9-25 08:49
c,d行业不同是个问题。
装入核心技术是什么意思?

打个比方吧,用现在热门物联网技术为例,装入交通行业就是智能交通,装入房地产行业就是智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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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09: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这样的话,莫不如把所谓的核心技术装进去。多好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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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5 10: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问题来了,毕竟装入这两家的技术从根源上来讲还是一个技术,这会不会触及同业竞争的这根红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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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1: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是,上市公司E和F同时向证监会上报增发的材料,会发现B基金同时拥有C和D的股权,并且C和D公司的技术都是基于一个核心技术,而它的的所有权是属于B基金的母公司A集团的。我个人认为这块貌似很难认定为同业竞争,毕竟是将技术应用于不同的领域。请教各位大侠,这么理解是否正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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