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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业竞争认定主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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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6: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就是说参股子公司的另一方股东咯?这个好像没有统一标准。个人的理解是,如果这家参股子公司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利润贡献很大,那么,这家非关联股东(假设非关联)可能会被要求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请各位大神指教!

另外,提醒一下,除了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能被要求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也看到过案例,要求PE股东作出该等承诺,承诺旗下不再投资其他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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