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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交易规则》和《章程指引》对于对外担保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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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6: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交所交易规则》   
     9.11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如果截至本次担保之前,对外担保总额并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但是如果加上本次担保之后,满足了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那么按照《交易规则》,本次担保也要股东大会决议(看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告好像就是按这个意思表述的)。
但是按照《章程指引》,这种情况应该是不用股东大会决议的。
《章程指引》针对的是本次担保之前不能到达或超过50%,《交易规则》还扩大到了本次担保之后,12个月内的累计额也不能超过50%,否则就要股东大会决议。
做题时应该按照更严格的规定吗?

评分

参与人数 2 +7 收起 理由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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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1: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个区别都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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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发帖这个问题的。不过这里好像不让粘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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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出的问题很好。
但是也太不严谨了,你要先搞清楚,是《上交所上市规则》而不是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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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两者要求之和来,也就是按照最严格地要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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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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