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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ngsd

公司法上“离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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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4: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前面的要求是在“任职期间”,应该是指不担任相应的职务,因为本意也是在于相关的职务对公司的影响上来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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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限制该等人员买卖股票。个人认为,是因为该等人员由于其所任职务的关系,其所知悉的上市公司信息比一般投资者要多;如果允许其随意买卖其所任职公司的股票,则极易滋长内幕交易,因此必须予以限制;如果该等人员离职了(无论其是否离开该上市公司),其在知悉上市公司信息方面的优势自然消失了,因此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限制其买卖股票了。一句话,推测立法本意,这里的离职应该是指不再担任董监高。不过,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如果该等人员离职后,有条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且予以实施的话,也将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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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4: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还是回归到立法本意上来。一般而言,公司高管是具有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等内幕的优势,离职后一般不再具有。但最主要的还是实质重于形式。如果离职后还能通过关联关系具有了解内幕的优势,自然不会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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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10: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1楼及12楼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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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7: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很多事情都需要经理层,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公司董监高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所以要求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买卖股票,而一旦离职即便成为普通员工,这些信息按规定普通员工也不应该知道,所以离职应该是指不担任董监高职务。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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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20: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junqingnih 发表于 2013-12-21 17:08
因为很多事情都需要经理层,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公司董监高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所以要求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

可以通过查看倒的垃圾发现重大信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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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4: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考虑问题太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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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0: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离职就是离开公司,这个条文的本意就是,控制将企业架空,企业成为个人敛财工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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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1: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未再担任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一职,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对公司的重大经营项目有权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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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6: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任职期间”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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