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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数不超过10名还是2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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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1: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提出“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
后来,在《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中又提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请问是否矛盾?如何理解?谢谢!
发表于 2013-10-23 13: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不超过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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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4: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具体的看这两个规定,但是感觉这个应该类似于法律上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超过10个的那个有它更为严格的更小的适用范围吧,仅供参考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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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1: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发行配套募集资金的是10个,如果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不超过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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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9 17: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石问路 发表于 2013-10-29 11:01
非公开发行配套募集资金的是10个,如果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不超过200个

这个理解跟第二个法规是一致的,所以是不是以第二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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