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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重组+配套融资的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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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14: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修改重组与配套融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锁价方式,“发行股份+配套融资的对象合计不超过10人”这条规定有点不合理吧,重组本身就没有不能超过10人的规定,人家多了一个配套融资,就把发行对象减少到不超过10名,是不是不合理呢? 采用询价方式的重组部分也是不超过10名。。。。

最近看了一个“联合化工”的例子,采用定价发行方式,发行股份+配套融资的对象合超过了10人。。。。不知道这条规定是怎么执行的???
发表于 2013-10-25 01: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证监会上市一部问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往往就不能一次性买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个人理解,如果存在重组+配套融资的,重组部分不超过200人,配套融资部分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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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13: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二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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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0:3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正解,楼主查看一下证监会后来又出了一个文件对你所引用的文件进行修改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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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nalex 发表于 2013-10-30 20:36
二楼正解,楼主查看一下证监会后来又出了一个文件对你所引用的文件进行修改

请问是哪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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