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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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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0: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上述两条是不是自相矛盾?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要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如果提供了就违反了第九条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若不提供又如何保证第十五条提到的”一致”?
发表于 2013-11-1 15: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了另有规定除外么
事实上公共投资者也拿不到投资价值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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