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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要约豁免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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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3: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免于发出要约和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有知道的大拿给解释一下么?怎么记忆,老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
发表于 2013-11-1 23: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一个是20天批复,一个是要10天无异议就行。

准备的材料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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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0: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63条是比62条更简易的方式豁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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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是我自己增持股票触发了要约;
免于发出要约,是我自己啥事没干,因为别的客观原因导致我持股比例上升,被动触发要约。

点评

牛  发表于 2013-11-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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