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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lhfer

[模拟出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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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0: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了哈,原条文第四十二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改为了新规定第四十五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已经取消了20%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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