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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规则应披露的交易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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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7: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5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资产总额、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是不是都是直接乘以持股比例计算,不用像重组一样考虑控制权全额计算吧,没找到相关规定和明确的公告案例,求教。
发表于 2013-11-4 09: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和(五)针对股权,需要考虑持股比例。如果控制权变化,要考虑全额,跟重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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