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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492|回复: 6

[必考知识点]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股东大会决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8 18: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请问这条还成立吗?
发表于 2013-11-9 10: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成立,重组办法新增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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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5: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11年重组办法修订的时候把这条删掉了,所以不确定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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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5: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条文: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年修订后条文如下: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点评

你搞反了吧  发表于 2013-11-1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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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2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sailand2008 发表于 2013-11-10 15:28
原条文: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

没有弄错呀,我把春晖上2011年修订的重组办法反复看了几遍,就是这样。但是看了百度找的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四十四条,确实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规定。
求正解。

点评

我看了下春晖的,的确少了这一条,那个版本应该是不对的。 查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都有这一条的。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7/200805/t20080523_24385.htm  发表于 2013-11-1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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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1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感谢skywalker66  了,终于知道这块为什么老有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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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 14: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好多版本没有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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