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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份回购发出公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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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00: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
第二十八条 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而后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也就是说上述废止而改为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但根据三个板的上市规则:除了创业板是3日内,其他两个板也是两日内公告。还特地注意了下这四个法规的前提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等行为不适用该办法。”
那么究竟是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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