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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291|回复: 7

[疑问求答]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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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3: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这个“其他”包括定向资产管理吗?

发表于 2013-11-13 16: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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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16: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呢?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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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00: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意思即可~~~~~~~~~~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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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21: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四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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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22: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指不能兼任集合或专项(专项也没什么利益输送)的主办,据以前的工作经验集合主办和定向主办是不能兼任的,一个主办可以同时兼任多个集合主办,只不过当年从事的资管仅有一只定向产品,要是有两只就能明确了哈。另外说明一点,一个定向一个主办,资管得招多少主办呢,还是分类别不能兼任合理些。明天问下资管哥们确认下。

点评

同意,相同类别的应该可以兼任  发表于 2013-11-1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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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先锋币 +3 收起 理由
enzowong + 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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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0: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资管的某主办人员确认了,定向主办可以兼任多个定向主办,不能兼任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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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先锋币 +3 收起 理由
enzowong + 5 + 3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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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0: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赞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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