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10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19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5、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条文有两个问题想要请教:
1、条文明确规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要召开股东会,对于调整募集资金计划并没有做明确规定。
假设原募投计划没有授权给董事会对资金实际使用的分配权限,对上述“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是否需要召开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通过即可?
2、若必须要召开股东会,那是不是对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使用,在划分审批权限时不一样,即对募投项目实际使用与计划使用差额超过30%的就需要召开股东会,而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差额需要超过50%才需要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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