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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xiaobo920

收购人的认定问题-创维分拆借壳华润锦华被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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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1: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下午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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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27 17: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控股企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时原则上要求披露至国资委一层,但在实际案例案例中,有点也没有披露这一层,而是只披露到国资委下面的一个企业(一般为国有独资或集团公司)

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需要披露至自然人,实务中也是这样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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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7: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向前跑 发表于 2013-11-23 23:01
收购管理办法对收购人的规定是没有穿透原则的,从研究收购管理办法的用词及逻辑即可知晓。但在某些特殊情形 ...

高人啊
也想了解可能拿不上台面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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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问,何为穿透规则。。。出处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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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0: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穿透不穿透的,想多了。
本次重组中,自然人是间接收购的收购人,但其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因此被否了。
认定收购人时,私企肯定要追溯到自然人上面去,否则肯定容易出问题;国企的话,反倒不用追溯到国资委,只到国资委下面一层的集团即可。

点评

同意,法规中虽只明确了收购人,但审核中会关注法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另:这个案例不属于间接收购,不宜采用“间接收购的收购人”表述。  发表于 2013-11-2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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