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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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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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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00: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第一次拿出资产的1/3,获得上市公司一部分股份,第二次拿出另外1/3,获得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第三次拿出最后的1/3,获得了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形成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不是可以避免《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对“借壳上市”的要求?
请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3-11-24 01: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不可能,且不说你这么分割资产对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影响(估计第一次就被否了),再加上借壳是把预期承诺加进去的,你第一次定增的时候说不说你未来计划?不说,你后面就不能增持;说了,就得合并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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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08: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点评

agree,首次累积计算原则,  发表于 2013-11-2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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