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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是否发生变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27 12: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如何界定】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如何界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是否发生变化?
发表于 2013-11-27 14: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包括方案内容在内的一切变化吧,比如融资额、发行数量、对象、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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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4: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上市部常见问题解答: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象
(一)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关于交易标的
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对交易标的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二)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交易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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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5: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yuchenzhang10 发表于 2013-11-27 14:55
证监会上市部常见问题解答: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 ...

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3年02月05日   
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url=]融资[/url][M1]
2.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讨论重组方案是否需要配套融资时,论证较为充分,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遗漏配套融资的情形。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按新的来



点评

这个是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的,也适用非公开发行吗  发表于 2013-11-2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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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0 19: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楼主问题的答案,有没有其他的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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